發(fā)文部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魯國稅計[1999]72號 日期:1999-12-29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不發(fā)青島)、省局涉外分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票證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43號]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xiàn)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票證的使用明確如下:
外籍個人等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后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納稅人持儲蓄機構開具的載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額的利息結付清單,到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換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由于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是1998年增設的一種新票證,截止目前為止只是在部分省、市試用,我省還未開始印制和使用。在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印發(fā)前,暫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代替。省局何時啟用“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將另行通知。
各儲蓄機構代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向國庫匯總繳款時,必須填開“稅收通用繳款書”繳庫,繳款書的“注冊類型”欄填寫“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