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魯?shù)囟惏l(fā)[2000]74號 日期:2000-05-17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保證新征管模式順利實施到位。強化納稅人責任,鞏固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提高納稅人自我辦稅能力,建立起稅務執(zhí)法人員嚴格執(zhí)法、規(guī)范服務與納稅人自覺申報、準確納稅協(xié)調一致的稅收管理格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省局制定了《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充分認識實行辦稅員管理的重要意義
納稅人自行申報是新的稅收征管模式運行的基礎,是稅收征管機制轉換的重要內容。納稅人素質的真正提高,是征管改革到位、整個稅收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條件。實行地方稅收辦稅員制度,就是要在較短時間內解決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需要與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素質能力偏低的矛盾,強化納稅人的責任,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管理的有利措施。各級務必高度重視,明確責任,認真抓好落實。
二、認真試點,穩(wěn)步推進為使地方稅收辦稅員制度落到實處,各地往組織開展這項工作時,要在有關新聞媒體、辦稅服務廳進行公告,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并先選擇一個征管基礎比較好的縣、市、區(qū)進行試點(因本《辦法》與《山東省地方稅收企業(yè)納稅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緊密銜接,故試點單位應選在同一地點),待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并于2001年底全面推行到位。
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將經驗、問題和建議反饋給省局。
三、加強對辦稅員的管理基層地稅機關要建立辦稅員管理檔案,定期對辦稅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和納稅輔導,對辦稅員的辦稅情況進行考評,并建立與辦稅員定期交流制度,及時了解納稅人的困難和要求,密切征納稅關系,提高辦稅員的自我申報納稅能力,并督促其自覺、誠實、準確地申報納稅。
本《辦法》所涉及到的證件、文書,由各市、地地方稅務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統(tǒng)一制作,不得對外收取工本費。
附件:1.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管理暫行辦法
2.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資格證書式樣及制作標準
3.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資格審批表
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鞏圍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增強其依法納稅意識,強化其法律責任,提高其自我辦稅能力,督促和幫助納稅人努力做到按時申報、準確申報、誠實申報,及時繳納稅款,促進全省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稅員是納稅單位(包括扣繳義務人)中負有具體經辦涉稅事宜責任的人員。一般為本單位財務會計人員、接受納稅人委托的稅務代理機構的注冊稅務師以及經地方稅務機關認可能夠代個體工商戶建賬的財會人員等。
第三條下列繳納地方稅收的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設立專職或兼職辦稅員:
1.企業(yè)和單獨納稅的企業(yè)分支機構;
2.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3.具有固定納稅義務的機關、事業(yè)單位。
納稅單位的辦稅員數(shù)量,由納稅單位據(jù)工作需要確立,原則上每個納稅單位設立一名。
第二章辦稅員資格的管理
第四條辦稅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戶所屬財會人員的條件
1.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
2.與納稅單位具有正式勞動關系;
3.具有一定的會計知識。
(二)稅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條件
1.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
2.與社會中介機構具有正式勞動關系;
3.具有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
4.所在稅務代理機構與納稅單位有正式委托關系。
(三)其他經地方稅務機關認可能夠代個體工商戶建賬的財會人員的條件1.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2.曾從事過會計工作十年以上;3.與納稅人具有正式聘用關系;4.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成為辦稅員:
(一)受刑事處罰,自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組織或參與偷稅、騙稅或抗稅等稅收違法犯罪活動者。
第六條具備上述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并經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確認其辦稅員資格。
(一)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辦稅員資格,應同時向納稅人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1.居民身份證;2.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或相關執(zhí)業(yè)正書;3.勞動(聘用)合同、所在單位的推薦書及工作證件。
稅務代理機構的人員還應出示所在單位與納稅人簽定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
(二)申請人持上述證件、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資格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供證件材料、審批表等,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手續(xù)齊全的,報縣以上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fā)給《山東省地方稅收辦稅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辦稅員證書)。
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申請辦稅員資格時可以免于考試,但必須參加堵訓。
第七條辦稅員培訓方式和考試內容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組織確定,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委托稅務代理機構培訓的由市地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建立辦稅員檔案,準確記錄辦稅員基本情況,并對辦稅員的培訓情況、考試情況和辦稅情況進行考評或鑒定,并作為對納稅單位分類管理的重要條件。
辦稅員在辦稅過程中有差錯、違章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在辦稅人員檔案中如實記錄。
第九條辦稅員終止與納稅人的勞動或聘用關系,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繼續(xù)從事辦稅工作的,應持辦稅員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在一個月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停辦涉稅事項手續(xù),并繳回辦稅員證書。
第十條辦稅員證書的內容發(fā)生變更,且辦稅員仍繼續(xù)從事辦稅工作的,應在變更內容發(fā)生后一月內,到主管機關辦理辦稅員證書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辦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應取消其辦稅員資格:
(一)經稅務機關認定,參與偷、騙、抗稅或逃避追繳欠稅,情節(jié)嚴重的;
(二)辦稅員敬業(yè)精神較差,不認真幫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經主管稅務機關警告無效的;
(三)辦稅員辦稅能力較差,在辦理涉稅事項中的差錯較多,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其不稱職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被刑事處罰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予取消辦稅員資格的其他確鑿原因的。
第十二條辦稅員證書一年驗證一次,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前一個月辦稅員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
第三章辦稅員的職責與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辦稅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稅務機關的具體規(guī)定。負責辦理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之問的涉稅事宜:
(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注銷和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換證工作;
(二)為納稅單位領購發(fā)票;
(三)辦理納稅申報及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繳納;
(四)填報納稅資料;
(五)申請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
(六)申請審批減稅、免稅、退稅事項;
(七)申請審批所得稅稅前項目扣除;
(八)其他涉稅事宜。
第十四條辦稅員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準確地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經營項目變動情況及其他信息,反饋稅務機關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xié)助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稅收政策調查等事宜。
第十五條辦稅員具有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統(tǒng)一性的義務,應經常向納稅人宣傳國家稅法,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要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十六條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辦稅員,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進行處理外,并按有關規(guī)定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納稅人強迫辦稅員違反稅收法規(guī)的,辦稅員應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辦稅員具有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zhí)法和服務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
第十八條辦稅員必須按時參加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稅收業(yè)務培訓及有關會議,稅務機關遇稅收政策、法規(guī)出臺或稅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征管制度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召集辦稅員,進行宣傳、培訓,以滿足其辦稅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條對因維護稅法而遭受打擊。、報復的辦稅員,稅務機關應主動協(xié)助辦稅員向納稅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或交涉,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因維護稅法而被開除、解聘的辦稅員,稅務機關可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其辦裁員資格,直至其重新取得辦稅工作。
第二十條對政策水平高、業(yè)務技能強,連續(xù)三年不出現(xiàn)偷、逃、避、抗說等違法行為和辦稅差錯的辦稅員,稅務機關可給予表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