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青國稅函[2001]71號 日期:2001-03-02
根據(jù)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及機構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自2001年3月1日起,新辦涉外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合資經營企業(yè)、港澳臺合作經營企業(yè)、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yè)、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國企業(yè),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進行日常稅收管理。屬地管理原則參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按行政區(qū)域實行稅收征管的通知》(青國稅征字[1996]11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屬地稅收征管原則的通知》(青國稅征[2000]3號)文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