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1]534 日期:2001-07-0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49號主席令,發(fā)布了重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配合學習、宣傳、貫徹新《征管法》,總局組織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宣傳提綱,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學習、宣傳。
新《征管法》的頒布實施既為稅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證,也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及全體稅務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務必從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嚴格依法治稅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新《征管法》,增強依法治稅的自覺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水平。要讓廣大稅務干部深刻領會到,新《征管法》不僅規(guī)范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更主要的是規(guī)范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要引導稅務干部從“依法治稅、從嚴治稅”高度來理解和認識這一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全體稅務干部尤其是直接從事稅收征管業(yè)務人員的培訓,并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對新舊《征管法》進行對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實質,使新《征管法》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實到實處。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宣傳提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