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3]1360號 日期:2003-12-2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3年12月9日總局發(fā)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納稅人認定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003〕1322號),要求各省地方稅務局采取堅決有力措施,加快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工作進度,F(xiàn)將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地方稅務局認定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如下:
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合計為 122257戶,其中自開票納稅人10021 戶,代開票納稅人112236 戶(詳見附表1)。從各地上報的情況看,按照總局規(guī)定時限上報且認定進度較快的地區(qū)有江蘇、江西、遼寧、福建、河南、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未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的地區(qū)有廣西、新疆、西藏自治區(qū)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從未上報過書面材料)等。為了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yè)稅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認定工作,加強對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納稅人認定工作的領導,深入分析本地區(qū)認定工作進度緩慢的原因,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認定工作。凡在此前不能完成認定工作的,應當于12月30日向總局匯報原因。
二、各地地方稅務局要堅持對還未取得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即時征收稅款。同時對這些單位和個人中尚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及時將其納入稅務監(jiān)管之中。
三、按照總局國稅函〔2003〕1322號文件的要求,“省級地方稅務局將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戶數(shù)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間每10天向總局書面報告一次”,并電傳至(010)63417972。這里的報告時間為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或31日,今后總局將以此時間上報的數(shù)據(jù)作為通報的依據(jù)。(已廢止)
四、總局制定了《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表2)和《增值稅一般人運輸發(fā)票抵扣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表3),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每月書面上報一次,并電傳至(010)63417972。2003年11月份統(tǒng)計表,應于2003年12月31日前報總局,2003年12月及以后月份的統(tǒng)計表應于次月20日前報總局,總局將以2003年12月31日和每月20日上報情況作為通報的依據(jù)。
附件:1.各地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情況表
2.貨物運輸業(yè)營業(yè)稅情況統(tǒng)計表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輸發(fā)票抵扣情況統(tǒng)計表
附表1
各地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情況表
單 位 自開票納稅人 代開票納稅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08 194
河北 348 6114
山西 94 1011
內蒙 53 146
遼寧 517 23000
大連 290 0
吉林 302 0
黑龍江 55 357
山東 658 7837
青島 182 90
河南 191 9273
湖北 311 2965
廣東 289 155
深圳 586 80
上海 1578 1743
江蘇 2169 1705
浙江 296 236
寧波
安徽 146 909
福建 198 8262
廈門 168 261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廣西 0 0
海南 20 0
四川 32 0
重慶 321 1184
貴州 78 3146
云南 0 0
陜西 151 3075
甘肅 148 525
青海 6 143
寧夏 36 139
湖南 62 0
西藏 0 0
合計 10021 12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