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2]936號 日期:2002-11-01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1]137號和國稅發(fā)[2002]100號文的要求,各地已將“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試點方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經(jīng)研究審核,現(xiàn)就有關(guān)事項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各地所上報的征管改革試點方案,并同意所報送的試點城市(具體見附表)作為本局2002年稅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試點單位;請各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1]137號文件和杭州會議的要求盡快組織落實。
二、各地所上報的試點城市作為該局征管改革的試點單位,其征管改革各項工作的原則應作為下一步全省統(tǒng)一推行的原則。因此,請各地盡快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項具體的工作計劃,重點是建立健全征管崗責體系、加快網(wǎng)絡改造和主機服務器配備、作好動員培訓和數(shù)據(jù)準備等項基礎(chǔ)工作,工作中要統(tǒng)籌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為盡快在全省范圍內(nèi)推廣打好基礎(chǔ)。
三、基層征管機構(gòu)設置和調(diào)整方案,總局將另行審批,未經(jīng)批準之前,機構(gòu)改革不得擅自進行。
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zhí)行。
附表:
國稅系統(tǒng)“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序號 單位 試點城市 備注
1 北京 全市
2 天津 全市
3 河北 石家莊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內(nèi)蒙 呼和浩特市
6 福建 泉州市
7 安徽 蕪湖市
8 江西 南昌市
9 廣東 佛山市
10 廣西 南寧市
11 湖南 株州市
12 湖北 全省
13 海南 全省
14 重慶 全市
15 四川 自貢市
16 云南 昆明市
17 貴州 貴陽市
18 遼寧 盤錦市
19 吉林 長春市
20 黑龍江 哈爾濱市
21 陜西 咸陽市
22 甘肅 蘭州市
23 青海 西寧市
24 新疆 烏魯木齊市
25 寧夏 銀川市